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核心知识点

来源:菜瓜网校     2020年08月19日 11:43

 二级建造师考试不仅要具有实操经验,同时理论考试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让二建备考难度系数也直线攀升。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在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菜瓜网校特意提炼了二级建造师各考试科目中的核心知识点,今天就跟菜瓜网校一起来盘点一下二建《法律法规》科目重要考点吧。

 

制定机关

名称规律

举例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

《立法法》、《建筑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地名+**+条例》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地名+**+规定》

《地名+**=办法》

《地名+**+实施细则》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国际条约


《……条约/公约》

《日内瓦公约》

2. 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

(四)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 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  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  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4. 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客观要件)

- 3 

②须本人有过失;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   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5. 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城市市区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6.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且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7. 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需役地的转让涉及   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   力。

8.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   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自交付生效。

9. 侵权

(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  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0. 专利权

(1) 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 保护期限:发明:20 年;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1. 商标权

商标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

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限期。

12. 著作权

种类

形式

著作权归属


 

单位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单位

 

职务作品

 

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如设计师与设计图纸

一般由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 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 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由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享有(①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单 位承担责任,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 算机软件等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 单位享有的)

委托作品

 

接受单位委托创作的作品, 如勘察设计文件

 

按合同约定; 合同无约定为受托人


13. 著作权的保护

(1)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2) 自然人:终生加死后 50 年;合作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 50 年

(3) 法人:首次发表后 50 年;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14. 担保

人的担保

保证

第三人提供



 

物的担保

抵押

可能是债务人本人,也

可能是第三人提供

不转移占有

动产+不动产

质押

转移占有

动产+权利

留置

 

债务人本人提供

转移占有

动产

金钱担保

定金

转移占有


15. 保证方

(1)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2)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  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6. 保证人资格

(1)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  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7. 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

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8.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19. 抵押权的实现

(1) 方式:折价或拍卖、变卖

(2) 抵押清偿的顺位

①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②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 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0. 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1. 定金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生效: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限额: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22. 建筑工程一切险

承保范围:自然事件和意外事故保险期限

①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②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③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3.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等。

24. 建设工程常见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建、设、施、监)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5.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①投资额 30 万元以下;②建筑面积 300m2 以下)

(2) 抢险救灾工程;

(3) 临时性房屋建筑;

(4)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5) 已经办理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

(6)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26. 施工许可证管理:延期、核验、重批

(1) 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

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2)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  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7.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  低等级资质。

(2)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期满前 3 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许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  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28.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申请的情形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 1 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8)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9. 实际施工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0. 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

联合共同承包一般适用于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

联合承包各方都必须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不能超越资质等级联合承包。

31.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①项目负责人、②技术负责人、③项目核算负责人、④质量管理人员、⑤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2. 注册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   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6)因执业活动

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7)被吊销注册

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   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3. 执业管理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   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 120 天及以上,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4. 可以不招标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  民工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招标的;

(2)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5)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5. 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6. 两阶段招标

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1) 第一阶段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2) 第二阶段仅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3)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 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39.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   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40. 投标文件应当拒收情形

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②逾期送达或者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   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1. 投标保证金

限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且不得超过 80 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2. 否决投标情形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③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3.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

不良行为类别

认定标准的区别

(一)资质不良行为

资质条件不符合以及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资质条件符合但是承揽工程的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违反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违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44. 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   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45.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合同类型

    区别

 

无效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具体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的合同。

权利的行使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

法律后果

(1)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 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6.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

(1) 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  人不发生效力。

(2) 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47. 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8. 违约金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9. 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0.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

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 6 个月。

51. 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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