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律法规》30 个时间口诀分享

来源:菜瓜网校     2020年08月19日 15:47

二级建造师考试不仅要具有实操经验,同时理论考试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让二建备考难度系数也直线攀升。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在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菜瓜网校特意提炼了二级建造师各考试科目中的核心知识点,今天就跟菜瓜网校一起来盘点一下二建《法律法规》30 个时间口诀分享吧。


1、 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 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 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1 小时 

4、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 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小时 

5、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 小时。 3 小时

6、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4 小时 7、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 24 小时 

8、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

10、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 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 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 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1、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 1~2 天。 

12、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 期不能超过 2 天。 48 小时 

13、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 复承包人;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14、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 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 48 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1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 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 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16、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 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 

17、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确认。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 于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此要求 48 小时内答复,不予,则认为 已确认。 3 日(工作日) 

18、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

19、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20、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

2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2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 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 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 受理投诉。 5

2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 5 日。 

2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 售之日不得少于 5 日。 

26、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

27、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5 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报告。

28、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受理;受理后 5 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 日内提交答辩状。 7

29、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 在收到延期申请后 48 小时内答复,不以书面答复视为同意。 

30、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 7 日内。 

31、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 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 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 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3、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7 日内补报。 

34、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件后 7~28 日内。 

35、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误时,在收到招标文件 7 日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36、订立合同后 7 日内,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37、工程师在开工日前 7 天发出开工通知。

38、发包人更换代表,至少 7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9、予付款在约定付款时间后 7 天内向发包人索要。 

40、工程师接到已完工程报告后 7 天内核实,并在核实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 人。10 日 

4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4

44、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 14 天 ,订合同后 5 日内。

45、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46、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报告工程师。

47、进度款:计量确认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48、承包人收到结算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 

49、质量保证期满 14 天内,退还保修金。 

50、变更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7 日内确认。无理由确 认时,自报告后 14 天后自行生效。

51、接收证:达到基本竣工要求后,在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 工程师申请颁发工程接收证。工程师在此申请后 28 天内,颁发。 15

52、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 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4、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 关部门备案。 

55、拆除工程在施工 15 日前进行备案。 

56、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 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 15 日以前向工程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57、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8、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 

59、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0、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 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裁定。

6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 日 

63、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 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21 日 

64、业主在收到履约担保证书副本后 21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65、履约保函和予付金保函交给工程师后,21 天内工程师签发支付予付款的通 知。

66、竣工检验:承包商提前 21 天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该日后 14 天内 进行。 28 日 

67、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28 天内继续有效。 

68、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 28 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69、承包商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进度计划。 

70、进度款:收到承包商支付报表 28 天内签发支付证书。 

7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

72、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 料,28 天内发包人核实,确认结算价款。 73、竣工结算:颁发工程接收证后 84 天内,承包商报竣工报表,28 天内签证, 支付结算款。 

74、索赔时间发生后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此后 28 天内提交有关资料, 工程师 28 天内答复。未答复,则视为认可。连续发生的事件,阶段性提出索赔 意向,终了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75、缺陷通知期期满后 28 天内,工程师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担负工程缺陷责 任的证书,颁发履约证书。业主在证书办法后 14 天内,退还履约保证书。 

76、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在收到书面报告后 84 天内做出决定,若不满意, 28 天内向对方发出不满的通知,并提请仲裁。 30 日(工作日)(1 个月) 

77、评标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 个工作日前完成。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78、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 日;其他:15 日;最长可延长 30 日。 

79、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80、经济性裁员: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 的意见。 

8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82、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 30 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 少于 30 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 30 日。

8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30 日。 

84、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 书面处理决定。

85、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 30 日内补报。 

86、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7、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88、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 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89、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 1 个月。

90、施工起重机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2 日 

91、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 42 天内开工。 

92、业主替换工程师,须提前 42 天通知承包商。 56 日 

93、业主支付进度款不应该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后 56 天。 

94、仲裁必须在裁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后 56 天才能申请。 

95、最终结算:履约证书颁发后 56 天内,承包商提交结算报表,工程师 28 天内 签支付证书,收到证书后 56 天内支付。2 个月(60 日) 

96、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 60 日。

97、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 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98、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 

99、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 60 日办理延续手续。 84 日 

100、工程师对争端决定:84 天内将其决定通知双方,若 70 天后,双方均未交 仲裁通知,则此决定为最后决定。 3 个月(90 天)

10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 

10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注:最长 9 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 证自行废止)。

10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0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0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10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0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8 天的产假。 

10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

109、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 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 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

110、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3 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11、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 3 个月。

1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120 天 

113、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 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 个月

114、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 准手续。 

115、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116、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

117、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118、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 员。

119、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 

120、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21、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12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24、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 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25、商标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 以给予 6 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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