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章节知识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来源:菜瓜网校     2020年10月21日 14:48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马上就要到了,最后的冲刺阶段,菜瓜网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各科的考点汇总,今天要介绍的是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章节知识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备考效率。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提示】

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需要准确掌握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并且以上五个条件需同时满足。注意是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并非共同签署。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一、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修+找-教材共出现三次中的第二次)

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提示】

此知识点理解掌握,掌握结论:谁的错,谁承担责任。切忌逐条死记硬背,根据结论推断即可。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谁使用谁负责)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

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要重点掌握,注意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因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而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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