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高频考点

来源:菜瓜网校     2021年06月11日 17:59

2020一级建造师备考进入冲刺阶段,由于一建考试知识点繁多,很多同学会出现记不住、记不牢,怎么办?瓜妹为考生们整理了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拿起小本本记起来!

一建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高频考点:抵押权

【考频指数】★★★

【考点精粹】

1.抵押的概念

(1)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重点难点】抵押的特点

(1)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

(2)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2.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造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抵押权的生效

(1)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必须登记)

1)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造物。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愿登记)

1)其他财产

5.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

(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6.抵押物的转让

(1)转让抵押物

应通知抵押权人(无须征得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

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超过的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抵押权的实现

(1)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2)拍卖、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注意】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想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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