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核心知识点:工伤保险

来源:菜瓜网校     2021年06月23日 17:37

2021年一级建造师已经进入备考阶段,但有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瓜妹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6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三工作)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两工作)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的情形(3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5.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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